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機關之範圍如下:
  一、一級機關及新北市各區公所,以本府為其上級機關。
  二、二級機關,以業務管轄之一級機關為其上級機關。
  機關首長交接(代),由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機關主管人員(以下簡稱主管人員)交接(代),由服務機關首長派員
  監交。
  機關經管人員(以下簡稱經管人員)交接(代),由服務機關首長派員
  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轉調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
  ,得陳請另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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