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之範圍如下: 一、一級機關及新北市各區公所,以本府為其上級機關。 二、二級機關,以業務管轄之一級機關為其上級機關。 機關首長交接(代),由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機關主管人員(以下簡稱主管人員)交接(代),由服務機關首長派員 監交。 機關經管人員(以下簡稱經管人員)交接(代),由服務機關首長派員 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轉調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 ,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