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成立自治組織,並加 入自治組織成為會員。 前項攤(鋪)位使用人,指與本處訂有契約或本處列管有案按月繳交臨時 攤位使用費之使用人。 新建市場由本處於預定簽約日一個月前,召集經核准使用攤(鋪)位之申 請人,召開第一次自治組織籌備會議,推選籌備委員與主席組成籌備委員 會。籌備委員會應擬訂自治組織章程草案,並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十五日 內,召開自治組織成立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