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成立自治組織,並加
入自治組織成為會員。
前項攤(鋪)位使用人,指與本處訂有契約或本處列管有案按月繳交臨時
攤位使用費之使用人。
新建市場由本處於預定簽約日一個月前,召集經核准使用攤(鋪)位之申
請人,召開第一次自治組織籌備會議,推選籌備委員與主席組成籌備委員
會。籌備委員會應擬訂自治組織章程草案,並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十五日
內,召開自治組織成立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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