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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由區長指派主任秘書一人擔任召集人並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所課室主管暨熟諳法令人員經區長核定後 兼任之。 前項聘任委員,聘期於擔任各課室主管時同時生效;卸任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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