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所有條文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之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下稱本小組)。

  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超額賠償事件之轉議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

 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由區長指派主任秘書一人擔任召集人並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所課室主管暨熟諳法令人員經區長核定後
 兼任之。
 前項聘任委員,聘期於擔任各課室主管時同時生效;卸任時亦同。

 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辦理國賠業務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本會事務。
 本小組相關業務,由本所秘書室辦理,並得視業務需要聘請法律顧問。

 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前項開會時,得依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係
 人或有關單位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提供意見。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應邀列席提供意見之學者專家及
 檢察官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本小組所需相關經費(不含賠償經費),由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