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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簡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及偏遠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前條第二項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之審查,其審查人員應以建築、土木相 關科系畢業,經依法任用者為限,不受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學歷 、考試資格及工程經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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