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租佃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第一款人員為當然委員外,第二款至 第四款之委員,由本府或各區公所遴聘公正人士擔任: 一、本府租佃委員會,為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及新北市農 會理事長;各區公所租佃委員會,為區長及該區農會理事長或農會 辦事處主任。 二、佃農委員五人。 三、自耕農委員二人。 四、地主委員二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委員出缺時,應重新遴聘,補足原任委員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