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級租佃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第一款人員為當然委員外,第二款至
  第四款之委員,由本府或各區公所遴聘公正人士擔任:
  一、本府租佃委員會,為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及新北市農
      會理事長;各區公所租佃委員會,為區長及該區農會理事長或農會
      辦事處主任。
  二、佃農委員五人。
  三、自耕農委員二人。
  四、地主委員二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委員出缺時,應重新遴聘,補足原任委員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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