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職業病通報處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醫師於本縣執行業務,發現本縣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時,
  應於七日內通報本局。
  前項職業病之範圍,由本局以公告就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
  定種類中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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