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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院長二人,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師兼任;副院長職務其中一人由相當級別 之醫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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