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設臺北縣立醫院(以下簡稱本院)
  ,辦理醫療保健業務。

  本院置院長,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院長二人,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師兼任;副院長職務其中一人由相當級別
  之醫師兼任。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病患診療、檢驗、檢查、處置、護理、藥劑調配等事項。
  二、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公共衛生保健事項。
  三、行政管理相關事項。

  本院為辦理前條業務,得設一般內科、心臟內科、胸腔內科、神經內科
  、消化內科、新陳代謝科、腎臟內科、過敏免疫風濕科、血液腫瘤科、
  小兒科、感染科、精神科、家庭醫學科、一般外科、神經外科、整型外
  科、骨科、大腸直腸外科、婦產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泌尿科
  、復健科、解剖病理科、臨床病理科、放射線科、牙科、急診醫學科、
  皮膚科、中醫科、護理科、藥劑科、營養科、醫療事務室、企劃室、資
  訊室、行政室、社會服務室。

  本院置秘書、室主任、技正、科員、技士、社會服務員、分析師、設計
  師、技術員、病歷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院置科主任、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護理師
  、營養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護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
  射士、物理治療生。
  前項科主任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由護
  理師兼任。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
  事項。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院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北縣政府派員代理之。
  院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院長。
  二、秘書。

  本院院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秘書。
  四、醫療科主任。
  五、行政科主任。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擬訂,報本局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