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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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設臺北縣立醫院(以下簡稱本院)
,辦理醫療保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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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院長,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院長二人,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師兼任;副院長職務其中一人由相當級別
之醫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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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病患診療、檢驗、檢查、處置、護理、藥劑調配等事項。
二、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公共衛生保健事項。
三、行政管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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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為辦理前條業務,得設一般內科、心臟內科、胸腔內科、神經內科
、消化內科、新陳代謝科、腎臟內科、過敏免疫風濕科、血液腫瘤科、
小兒科、感染科、精神科、家庭醫學科、一般外科、神經外科、整型外
科、骨科、大腸直腸外科、婦產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泌尿科
、復健科、解剖病理科、臨床病理科、放射線科、牙科、急診醫學科、
皮膚科、中醫科、護理科、藥劑科、營養科、醫療事務室、企劃室、資
訊室、行政室、社會服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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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秘書、室主任、技正、科員、技士、社會服務員、分析師、設計
師、技術員、病歷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院置科主任、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護理師
、營養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護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
射士、物理治療生。
前項科主任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由護
理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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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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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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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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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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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北縣政府派員代理之。
院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院長。
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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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院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秘書。
四、醫療科主任。
五、行政科主任。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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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擬訂,報本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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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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