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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專業鑑定機構經實施鑑定,其結果認定高氯離子建築物須拆除重建者, 應將鑑定報告於完成後十日內函報本府備查;違反者,本府得廢止其認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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