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為辦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以下簡稱高氯離子建築物)重建、
  補強或防蝕之容積獎勵及補助事宜,以維護建築安全,制定本自治條例
  。

  本自治條例所稱高氯離子建築物,係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
  已依建築法規定申報施工勘驗之私有建築物,其混凝土之氯離子含量經
  專業鑑定機構鑑定超過設計環境條件下之國家標準值者。
  前項專業鑑定機構應經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認可;其認可及鑑
  定實施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專業鑑定機構經實施鑑定,其結果認定高氯離子建築物須拆除重建者,
  應將鑑定報告於完成後十日內函報本府備查;違反者,本府得廢止其認
  可。

  高氯離子建築物經鑑定須補強、防蝕或拆除重建者,其所有權人得向本
  府申請重建其容積獎勵及補強、防蝕或拆除補助,其標準如下:
  一、容積獎勵:原規定容積率(地下層不計)或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
      三十以下。
  二、補助:依台北縣政府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北府工建字第一一一八
      四六號函及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北府工建字第0九二0五九0六三
      0號函(台北縣政府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辦理。
  三、本自治條例實施起一年內請領建造執照,得另增加原規定容積率或
      原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二年內請領建造執照者,得另增加
      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三年內請領建造執
      照者,得另增加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本自治條例得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配合辦理。

  依前條申請拆除重建者,其原總樓地板面積得以當時之法令檢討,新增
  容積部分應依申請時規定辦理。
  前條第一、三款容積獎勵額度,由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審定之。

  依第四條規定為申請者,其應備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建物登記謄本。
  三、鑑定報告。
  四、補強或防蝕計畫書。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文件。
  前項第三款鑑定報告,應載明建築物之氯離子含量及處理建議。

  本府受理前條之申請,除有應行補正者外,應於二個月內作成決定。

  高氯離子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於完成補強、防蝕或拆除工程後,向本府申
  請核發補助時,應檢具拆除執照、完工照片等證明文件。
  鑑定須拆除重建並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先行核發百分之二十之補助款
  。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日,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