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下水道工程使用私有土地補償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下水道機構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使用私有土地,支付土地所有權人補償
  費,依工程使用面積、使用月數(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與使用
  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千分之六計算。
  依前項規定使用私有土地之地下者,其補償費不得逾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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