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移設:指將已於都市計畫變更書圖註明或已興建於都市計畫道路上 之捷運設施,改設於都市計畫規定之建築基地內。 二、捷運地方主管機關:指大眾捷運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捷運地 方主管機關。 三、捷運營運機構:指本法所稱之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