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移設:指將已於都市計畫變更書圖註明或已興建於都市計畫道路上
      之捷運設施,改設於都市計畫規定之建築基地內。
  二、捷運地方主管機關:指大眾捷運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捷運地
      方主管機關。
  三、捷運營運機構:指本法所稱之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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