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主應依下列規定,攜帶犬隻至防治所或前條第三項委託之動物醫院辦
理犬隻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並核發登記證明書或識別牌:
一、犬隻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應辦理登記,並植入晶片,核發登記證明
書。
二、犬隻應定期施行狂犬病預防注射,並另核發識別牌。
三、自國外進口之犬隻,於報關進口後一個月內,憑動物檢疫機關或其
所屬機構簽發之檢疫證明書申請核發犬隻登記證明書及狂犬病預防
注射識別牌,並植入晶片。
前項犬隻登記證明書應載明犬隻特徵、預防注射紀錄及其飼主姓名、住
址、電話等事項,並由飼主存執;預防注射識別牌應懸掛於犬隻頸項,
其有損壞或遺失者,應即申請換(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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