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面積狹小基地,係指建築基地深度與寬度任一項未達下列規 定者: 一、一般建築用地:(如附表) 二、側面應留設騎樓之建築基地:前項其他使用分區,不包括農業區及 保護區。但依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開發之工業住宅社 區,依前項第一款之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住宅區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