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機構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使用公、私有土地,支付土地所有權人 補償費,依工程使用面積、使用月數(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按 使用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千分之六計算。 依前項規定使用公、私有土地之地下者,其補償費不得逾前條第二項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