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軍人忠靈祠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死亡軍人之遺骨安厝,由本祠管理人員按順序指定位置、號碼,依規定
 規格安厝,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不得要求任意安厝於其他位置,否則不得
 使用。
 前項所稱死亡軍人係指軍人公墓管理規則規範之葬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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