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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軍人忠靈祠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死亡軍人之遺骨安厝,由本祠管理人員按順序指定位置、號碼,依規定 規格安厝,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不得要求任意安厝於其他位置,否則不得 使用。 前項所稱死亡軍人係指軍人公墓管理規則規範之葬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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