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新北市軍人忠靈祠(以下簡稱本
祠),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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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祠之管理、祭祀與葬厝,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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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軍人之遺骨安厝,由本祠管理人員按順序指定位置、號碼,依規定
規格安厝,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不得要求任意安厝於其他位置,否則不得
使用。
前項所稱死亡軍人係指軍人公墓管理規則規範之葬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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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軍人之遺骨未辦妥申請手續前,不得先將骨灰罈運至本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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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軍人葬厝本祠後,如擬遷移葬厝或撿骨,應由申請葬厝之人或申請
單位報經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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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時,以點香請送,誠敬為主,勿任意搬動骨灰罈,並應遵照本祠管
理人員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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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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