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軍人忠靈祠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所有條文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新北市軍人忠靈祠(以下簡稱本
 祠),特訂定本辦法。

 本祠之管理、祭祀與葬厝,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死亡軍人之遺骨安厝,由本祠管理人員按順序指定位置、號碼,依規定
 規格安厝,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不得要求任意安厝於其他位置,否則不得
 使用。
 前項所稱死亡軍人係指軍人公墓管理規則規範之葬厝對象。

 死亡軍人之遺骨未辦妥申請手續前,不得先將骨灰罈運至本祠。

 死亡軍人葬厝本祠後,如擬遷移葬厝或撿骨,應由申請葬厝之人或申請
 單位報經本府核准。

 祭祀時,以點香請送,誠敬為主,勿任意搬動骨灰罈,並應遵照本祠管
 理人員之指示。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