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05
人,瀏覽人次:
91137361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縣辦理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為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國民住宅社區(以下簡稱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 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本府完成報備及於金融機構設立公共基金專戶後 ,得申請提撥維護基金為公共基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