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辦理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為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國民住宅社區(以下簡稱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
  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本府完成報備及於金融機構設立公共基金專戶後
  ,得申請提撥維護基金為公共基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