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本府交通局為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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