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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市庫經管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現金、票據、 證券、財產契據及其他財物,以本府財政處為主管單位。 前項所稱其他財物,如係以堆棧倉庫保管之財產,應以倉單或其他證明 文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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