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市庫經管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現金、票據、
  證券、財產契據及其他財物,以本府財政處為主管單位。
  前項所稱其他財物,如係以堆棧倉庫保管之財產,應以倉單或其他證明
  文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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