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之權責劃分如左:
一、設局:協助店家促進商機(如改善經營體質及行銷、塑造整體形象
)、有證攤販之規劃與管理、行道樹植栽與養護、路燈、街燈、公
車站、植栽槽等之施作與維護。
二、民政局:文物、古蹟之管理維護、協助提供文化公益活動等資料。
三、工務局:徒步區道路工程(如鋪面、水溝蓋板等)
、下水道工程、管線工程、廣告招牌更新及使用管理、座椅、牌樓
、告示牌、入口活動止車柱及徒步區封道告示牌等之施作與維護。
四、環境保護局:空氣污染、水污染、噪音管制、病媒之防治、街道及
下水道之清理、廢棄物之清運及垃圾桶等之施作與維護。
五、警察局:無證或違規攤販之取締、交通號誌設置與維護、交通動線
、公共停車位規劃及導引、安全秩序之維護、交通管制(含徒步區
內道路、騎樓所停放各式車輛之淨空、違規停車之拖吊等)之規劃
與管理。
六、消防局:防火救災等公共安全之輔導規劃及訓練與執行、消防栓等
消防設備之施作與維護。
七、衛生局:公共衛生及餐飲業之衛生稽查與輔導、活動期間緊急救護
站之提供。
八、教育局:協調各級學校指派師生及社團積極參與各項活動。
九、文化中心:各項文化、公益活動之協助及藝文資訊之提供。
十、各區公所:其他各項配合協調事項。
其他未規定事項,由建設局召集相關單位協調辦理之。各單位(機關)
為執行工作,得視徒步區發展特性之需求,擬訂輔導計畫,並編列預算
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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