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形象商圈徒步區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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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利用基隆市形象商圈徒步區(以下
  簡稱徒步區),推展市民休閒、文化及公益活動並藉以增進商機(以下
  簡稱目的活動),特訂定「基隆市形象商圈徒步區管理維護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徒步區之管理使用及其文物古蹟、環境、景觀、交通、衛生、公共安全
  與秩序之維護,均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
  定。
  第一項所稱目的活動不包含婚喪喜慶及集會遊行法所規範之活動項目,
  並嚴禁從事政黨、政治或為其所利用之活動。

  本辦法所稱徒步區,係指報經本府核定,提供行人全日性或時段性使用
  之街道或其他步行空間。
  前項所稱全日性或時段性由本府視各徒步區設置之目的、性質及其週邊
  實際交通狀況另行決定之。
  徒步區核定之期間以三年為原則,但遇特殊狀況時,得變更之。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之權責劃分如左:
  一、設局:協助店家促進商機(如改善經營體質及行銷、塑造整體形象
      )、有證攤販之規劃與管理、行道樹植栽與養護、路燈、街燈、公
      車站、植栽槽等之施作與維護。
  二、民政局:文物、古蹟之管理維護、協助提供文化公益活動等資料。
  三、工務局:徒步區道路工程(如鋪面、水溝蓋板等)
      、下水道工程、管線工程、廣告招牌更新及使用管理、座椅、牌樓
      、告示牌、入口活動止車柱及徒步區封道告示牌等之施作與維護。
  四、環境保護局:空氣污染、水污染、噪音管制、病媒之防治、街道及
      下水道之清理、廢棄物之清運及垃圾桶等之施作與維護。
  五、警察局:無證或違規攤販之取締、交通號誌設置與維護、交通動線
      、公共停車位規劃及導引、安全秩序之維護、交通管制(含徒步區
      內道路、騎樓所停放各式車輛之淨空、違規停車之拖吊等)之規劃
      與管理。
  六、消防局:防火救災等公共安全之輔導規劃及訓練與執行、消防栓等
      消防設備之施作與維護。
  七、衛生局:公共衛生及餐飲業之衛生稽查與輔導、活動期間緊急救護
      站之提供。
  八、教育局:協調各級學校指派師生及社團積極參與各項活動。
  九、文化中心:各項文化、公益活動之協助及藝文資訊之提供。
  十、各區公所:其他各項配合協調事項。
  其他未規定事項,由建設局召集相關單位協調辦理之。各單位(機關)
  為執行工作,得視徒步區發展特性之需求,擬訂輔導計畫,並編列預算
  負責執行。

  在徒步區辦理目的活動時,申請人應於七天前,就活動場地使用時間、
  內容之規劃、佈置、排程、善後復原及相關配合措施等項目作成書面施
  行計畫,送請本府各該目的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活動期間,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單位(機關)應依權責加強配合執行徒步
  區內之管理、維護工作。
  為節省行政人力及經費並統合運用民間資源,本府辦理各項目的活動得
  委託相關團體統籌規劃辦理。其目的活動除義賣外,應避免直接商業交
  易行為。
  前項所稱避免直接商業交易行為,不包含徒步區內合法營業人之交易。

  徒步區依照前條計畫封區舉辦各項目的活動期間,係包括活動前障礙物
  之排除、騎樓之淨空及舞台之搭建等準備工作,並應於活動開始二十四
  小時前,預為必要之告示或宣導並於路口止車處製作告示牌。
  前項期間內,相關公務及公用事業等單位因公務需要需使用徒步區者,
  在報經本府同意後,得全部或局部停止活動之進行。但遇緊急事故者,
  不在此限。
  在徒步區範圍之封區時段外,徒步區道路功能不受影響,道路交通管理
  機關依其相關法令規範之。

  徒步區內之住戶、商家應協助各項管理、維護工作並配合交通及警察機
  關執行徒步區內交通管制、人潮動線、騎樓淨空、安全警衛及違規攤販
  驅離等工作。

  為推展徒步區內辦理目的活動,主管機關得輔導各徒步行,並得委託相
  關團體協助輔導之。同一徒步區之工作組,以一組為限。
  為維持徒步區形象,除為執行目的活動經本府各該目的主管機關同意設
  置臨時攤棚外,嚴禁設置營業攤販。

  對徒步區管理維護事項及推行目的活動有卓著表現之個人、機關、團體
  或組織,本府承辦單位得將其具體事跡陳報予以頒獎表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