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非滿二年不
  得轉讓。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