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有效利
用,特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基隆市公有零售市場攤(
鋪)位轉讓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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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公有市場)攤(鋪)位之轉讓申請,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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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非滿二年不
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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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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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人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且設籍
在本市六個月以上,受讓攤(鋪)位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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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使用人申請轉讓時,應繕妥「基隆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申
請書」(附件二),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一份:
一、讓渡書(附件三)
二、受讓人身分證影本
三、受讓人戶口名簿謄本
四、受託者身分證影本(無受託者免附)
五、原攤位契約書影本
六、市場自治組織無欠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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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使用人應檢附上述相關資料,送本府產業發展處市場管理科辦理,由
市場管理員審查下列事項,審查合格者,由本府通知受讓人簽訂新契約
;經審查不合格者,連同原件退還原使用人。
審查事項:
一、原使用人是否積欠租金。
二、受讓人是否在本市公有零售市場或攤販集中場內承租其他攤(鋪)
位。
三、受讓人年齡及設籍資格審查。
四、原使用人是否屆滿二年。
五、原使用人是否親自辦理。
六、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親自辦理者免審)
七、原使用人是否積欠自治組織管理費、水費、電費、清潔費或其他應
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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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人經審查合格核准轉讓者,其新契約期限與原使用人契約期限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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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人自發函通知簽約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簽訂契約攤(鋪)位轉讓始
生效;未於期限內簽訂契約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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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人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後
,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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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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