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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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有效利
  用,特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基隆市公有零售市場攤(
  鋪)位轉讓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公有市場)攤(鋪)位之轉讓申請,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非滿二年不
  得轉讓。

  刪除。

  受讓人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且設籍
  在本市六個月以上,受讓攤(鋪)位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

  原使用人申請轉讓時,應繕妥「基隆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申
  請書」(附件二),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一份:
  一、讓渡書(附件三)
  二、受讓人身分證影本
  三、受讓人戶口名簿謄本
  四、受託者身分證影本(無受託者免附)
  五、原攤位契約書影本
  六、市場自治組織無欠款證明書

  原使用人應檢附上述相關資料,送本府產業發展處市場管理科辦理,由
  市場管理員審查下列事項,審查合格者,由本府通知受讓人簽訂新契約
  ;經審查不合格者,連同原件退還原使用人。
  審查事項:
  一、原使用人是否積欠租金。
  二、受讓人是否在本市公有零售市場或攤販集中場內承租其他攤(鋪)
      位。
  三、受讓人年齡及設籍資格審查。
  四、原使用人是否屆滿二年。
  五、原使用人是否親自辦理。
  六、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親自辦理者免審)
  七、原使用人是否積欠自治組織管理費、水費、電費、清潔費或其他應
      收費用。

  受讓人經審查合格核准轉讓者,其新契約期限與原使用人契約期限相同
  。

  受讓人自發函通知簽約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簽訂契約攤(鋪)位轉讓始
  生效;未於期限內簽訂契約者,視同放棄。

  受讓人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後
  ,始得營業。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