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死亡者發給新臺幣貳萬元慰問金。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者,發給新臺幣壹拾萬元慰問金。但當事人
故意自殺者,發給其家屬慰問金貳萬元。
所稱意外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如遭他殺、車禍、天災
、火災等無法預料之突發事件,電如係因當事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
意,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發給當事人遺族慰問金貳萬元:
一、誤食毒品(物)、飲料噎死者。
二、自高樓高處墜地而無他殺之原因者。
三、跌導致死者。
四、在立有警告標示處遊玩因而遭受意外致死者。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係可歸責於當事人之行為所致之事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慰問金:
一、申請(受領)人故意致當事人於死者。但其他受領人仍得申請發給
慰問金貳萬元。
二、當事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三、酒醉駕車,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因而致死者。
四、吸食毒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品,因而致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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