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民自然死亡及意外死亡特別慰問金發放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自然死亡者發給新臺幣貳萬元慰問金。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者,發給新臺幣壹拾萬元慰問金。但當事人
  故意自殺者,發給其家屬慰問金貳萬元。
  所稱意外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如遭他殺、車禍、天災
  、火災等無法預料之突發事件,電如係因當事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
  意,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發給當事人遺族慰問金貳萬元:
  一、誤食毒品(物)、飲料噎死者。
  二、自高樓高處墜地而無他殺之原因者。
  三、跌導致死者。
  四、在立有警告標示處遊玩因而遭受意外致死者。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係可歸責於當事人之行為所致之事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慰問金:
  一、申請(受領)人故意致當事人於死者。但其他受領人仍得申請發給
      慰問金貳萬元。
  二、當事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三、酒醉駕車,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因而致死者。
  四、吸食毒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品,因而致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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