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民自然死亡及意外死亡特別慰問金發放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8日

所有條文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執行本市「全市市民安全意外保險
  自治條例」(因故延至民國九十四年元月一日實施),減輕市民因自然
  死亡或意外造成死亡後家庭之經濟負擔,發給慰問金,以保障民眾生活
  ,特訂定本暫行辦法。

  凡死亡當時已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者(以下簡稱當事人),由本府發給
  其家屬特別慰問金(以下簡稱慰問金)。
  如符合申請本府急難救助─喪葬救助或災害救助─死亡救助者,由申請
  (受領)人自行擇優申辦。

  自然死亡者發給新臺幣貳萬元慰問金。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者,發給新臺幣壹拾萬元慰問金。但當事人
  故意自殺者,發給其家屬慰問金貳萬元。
  所稱意外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如遭他殺、車禍、天災
  、火災等無法預料之突發事件,電如係因當事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
  意,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發給當事人遺族慰問金貳萬元:
  一、誤食毒品(物)、飲料噎死者。
  二、自高樓高處墜地而無他殺之原因者。
  三、跌導致死者。
  四、在立有警告標示處遊玩因而遭受意外致死者。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係可歸責於當事人之行為所致之事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慰問金:
  一、申請(受領)人故意致當事人於死者。但其他受領人仍得申請發給
      慰問金貳萬元。
  二、當事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三、酒醉駕車,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因而致死者。
  四、吸食毒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品,因而致死者。

  申請(受領)人於當事人死亡後二個月內,檢具下列各項表件,向當事
  人戶籍所在區公所申請辦理:
  一、申請表(依本府規定表格填寫並由里幹事簽註意見)。
  二、當事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切結書。

  慰問金受領人為當事人遺族,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慰問金之發給作業方式
  一、自然死亡: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依申請(受領)
      人備齊文件審核後十日內,發給受領人慰問金新臺幣貳萬元整。
  二、意外死亡: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依申請(受領)
      人備齊文件審核後,二天內核轉本府社會簽請市
      長核定後七天內,發給受領人慰問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意外死
      亡有疑義時查證時間不含在內)
      為表達政府對亡故者家屬之關懷,慰問金之發放,由各區區長代表
      致送慰問金。
      第一項第二項慰問金發給作業方式為:申請案經市長核定後,由本
      府社會局備具慰問金及相關文  件,通知區公所(社政課)派員領
      取,即由區長代表致送。

  本暫行辦法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當行為領取本慰問金者,除應即追回已領取之款
  項,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本暫行辦法其他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