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與被照顧者同一戶籍並實際居住且負責照顧者。
  二、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
      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三、須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及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情事,且未進入就業市場獲致有報酬
      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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