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與被照顧者同一戶籍並實際居住且負責照顧者。 二、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 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三、須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及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情事,且未進入就業市場獲致有報酬 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