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所稱新設投資創立,係指投資人於本市境內新設立符
  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產業,並取得工廠登記證、商業登記證、營
  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證明文件。但不包括擴廠、增建、改建、相關證件
  變更登記、汰換、購置機器設備、移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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