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第三條所稱新設投資創立,係指投資人於本市境內新設立符 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產業,並取得工廠登記證、商業登記證、營 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證明文件。但不包括擴廠、增建、改建、相關證件 變更登記、汰換、購置機器設備、移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