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之程序如下: 一、發現有本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事件,由本府作成處分,並 將該處分書依法送達受處分人,俾受處分人於限期內繳納罰鍰或履 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受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不 繳納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