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事件統一裁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之程序如下:
  一、發現有本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事件,由本府作成處分,並
      將該處分書依法送達受處分人,俾受處分人於限期內繳納罰鍰或履
      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受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不
      繳納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