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事件統一裁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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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事件,特訂定本標準。

  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如附表。

  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之程序如下:
  一、發現有本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事件,由本府作成處分,並
      將該處分書依法送達受處分人,俾受處分人於限期內繳納罰鍰或履
      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受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不
      繳納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