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下水道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預先處理設施:指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二條所稱之設施。
二、公共污水下水道下水水質標準:指主管機關對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之
    水中各種成分或特性所訂容許存在之數值或濃度。
三、事業:指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定事業。
四、事業用戶:符合事業之規定之污水下水道用戶。
五、一般用戶:指非事業用戶之污水下水道用戶。
六、公私分界點:指公共下水道與用戶排水設備之分界點,其上游端為用
    戶排水設備。
七、施工當年:係指發包工程開工當年。
八、保留空間:每一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於用戶排水設備埋設處,所需預
    留之最小空間,以供施工、維護時,人員、施工機具之進出及管線埋
    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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