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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國民中學兼任或專任教師在校內代課每週以五節為限,但同一班級同一 科目課程每週教學節數超過五節無法分割時,得由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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