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二、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三、本辦法第二條之證明文件。
四、農業經營計畫。
五、稅捐稽徵機關開具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六、查詢清單所列房屋之使用執照或建物謄本。
七、申請人無自用農舍、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用地屬未經申請之農業用地及
    五年內未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等事項之切結書(附件一)。
八、確無自用農舍證明。
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為非都市土地,免附。
十、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申請者,檢附分管協議書、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
    及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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