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八人至十八人,任期三年,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縣
  長兼任之,本會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二、環境保護專家二人至四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醫學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