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八人至十八人,任期三年,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縣 長兼任之,本會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二、環境保護專家二人至四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醫學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