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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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
務如下:
一、轄區內公害糾紛事件之調處。
二、公害糾紛申請裁決事件之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公害糾紛調處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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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八人至十八人,任期三年,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縣
長兼任之,本會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二、環境保護專家二人至四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醫學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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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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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人至五
人。均由本府及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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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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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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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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