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文化類志願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3日

條文關聯

  符合前條規定者,得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
  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逕送宜蘭縣政府文化
  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