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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市庫之代理機關由本府指定市內之公營行庫(以下簡稱代理機關)代理。 但得視業務需要經本府同意後轉委託其他金融機關(以下簡稱代辦機關) 。代辦庫務之責任仍由代理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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