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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辦公廳舍借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市有廳舍經管理機關評估不妨礙原定用途、事業目的、公務使用及公共安 全,且無其他政策法令特殊考量者,得借予各機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作為辦 公或會務推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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