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並可展示
太陽光電發電應用功效之整體設備。
二、系統設置容量:指欲裝設之組列中所有模組額定功率(模組額定功率
以模組標籤上標示之功率為憑)之總合。
三、峰瓩( kWp):指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裝設之太陽能電池模板於標
準狀況(模板溫度攝氏二十五度,AM一點五,一千W/㎡太陽日照強度
)下最大發電量。
四、標租:各機關將公有房地出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以公開招標
方式為之。
五、基本系統設置容量:指規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最低設置容量,
由標租機關於招標文件另定之。
六、標租系統設置容量:指投標人欲規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總設置
量,採公開招標方式得出。但不得低於基本系統設置容量。
七、售電回饋百分比:指投標人應支付之售電收入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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