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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消防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緊急救護之執行以下列情形為原則: 一、交通事故緊急創傷病患急救處置及送醫。 二、突發性緊急創傷、非創傷病患救治及送醫。 三、其他緊急傷病患救治處置及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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