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消防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30070284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條文,自102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消防救護人員於執行緊急救護案件後,經審核符合第四條應付費之情形者
,由新竹市消防局開具收費繳款通知單郵寄當事人,當事人應於收到該通
知單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經審核雖符合第四條應付費之情形,因個案情形特殊,經新竹市消防局核
可後,得免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