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護人員於執行緊急救護案件後,經審核符合第四條應付費之情形者 ,由新竹市消防局開具收費繳款通知單郵寄當事人,當事人應於收到該通 知單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經審核雖符合第四條應付費之情形,因個案情形特殊,經新竹市消防局核 可後,得免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