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遊民收容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遊民之查報:由民眾向警察機關或本府報案,
  警察機關於獲報無家可歸之遊民,應通知本府共同處理,必要時請鄉鎮
  市公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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