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收入,應由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處(以下 簡稱工商發展處)開立專款帳戶集中控管,作為辦理土石採取監督管理 業務及景觀維護之用。專戶結束時,如有賸餘,應解繳公庫。 臨時稅課收支之執行,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循預算程序納入年度預算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