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景觀維護臨時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收入,應由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處(以下
  簡稱工商發展處)開立專款帳戶集中控管,作為辦理土石採取監督管理
  業務及景觀維護之用。專戶結束時,如有賸餘,應解繳公庫。
  臨時稅課收支之執行,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循預算程序納入年度預算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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