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立體育場所屬運動場地使(借)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0年01月06日

條文關聯

  各場地之借用,以體育文化及社教活動為主,有關商業性及其他活動,
  須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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