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簡化偏遠地區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自治條例實施範圍內建造鄉村住宅,其工程造價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者
,其申請建造執照應備具之工程圖樣如下:
一、基地位置圖
二、地籍圖
三、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四、平面、立面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但選用主管建
    築機關製訂之標準建築圖樣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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