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面積狹小基地,係指建築基地深度與寬度任一項未達下列
規定者:
一、一般建築用地。(見附表一)
二、側面依法應留設騎樓或退縮建築之建築基地。(見附表二)
三、相關法規規定最小建築規模之建築基地。
前項其他使用分區不包括農業區及保護區。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