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桃園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工務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
點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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