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桃園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工務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 點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