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90136899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進行開挖及修復道路工程。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進行道路修復工程。
三、辦理前二款支出所需設備、維護等經費及行政管理費用。
四、道路改善及綠美化。
五、道路標誌、標線、號誌之新設及檢修等改善工程。
六、道路、隧道、橋梁調查及檢測等工作。
七、修築道路所需土地取得之相關費用。
八、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九、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