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進行開挖及修復道路工程。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進行道路修復工程。 三、辦理前二款支出所需設備、維護等經費及行政管理費用。 四、道路改善及綠美化。 五、道路標誌、標線、號誌之新設及檢修等改善工程。 六、道路、隧道、橋梁調查及檢測等工作。 七、修築道路所需土地取得之相關費用。 八、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九、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