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都市計畫建築空地綠美化容積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綠覆率,係指綠覆面積與空地總面積之百分比。綠覆面積之計
  算基準如下:
  一、喬木高度需二公尺以上,每株以二十五平方公尺計算。
  二、灌木、草地、地被及草花以被覆面積計算。
  三、蔓性植物以花廊、柵籬或綠壁方式攀佈者,平面部分依實際被覆面
      積計算,以花廊支柱數為蔓性植物株數,綠覆面以花廊面積計算。
  四、舖設植草磚者,以其面積二分之一計算。
  五、觀賞性水池,得以其面積二分之一折算。
  六、休憩設施、兒童遊樂(戲)設施及運動設施提供公眾無償使用者,
      得以設施面積二分之一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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